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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雇凶打死举报人被判13年 检方抗诉改判无
村书记雇凶打死举报人
大兴区黄村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显示,杨殿保于1991年8月2日,担任小陈庄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12月22日,任小陈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2013年5月24日,任三合北巷社区居委会筹备组副组长,2014年1月23日,任三合北巷社区党支部副书记,2014年10月22日,免去三合北巷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委员、筹备组副组长职务,2014年10月30日,免去小陈庄村党支部书记与小陈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
一审法院认定,杨殿保因62岁的被害人张某多次对其举报,而对张某产生不满,后杨殿保伙同王某、邵某预谋对张某进行报复,由杨殿保出资,邵某找人具体实施,后邵某联系侯某来京。
2014年10月7日13时许,侯某在大兴区黄村镇三合北巷路边,持用羽毛球拍袋包裹的铁棍殴打张某,致张某颅脑损伤死亡。邵某先行给付侯某酬金1万元,杨殿保事后给付邵某7万元,邵某另给付侯某酬金2.3万元。杨殿保、王某、邵某、侯某于2014年10月11日分别被大兴分局查获归案。
在审理期间,邵某的亲属代其交纳赔偿款2万元。
自称没有雇凶
杨殿保供述称,我和张某都是小陈庄的人,我们很早就认识,2010年村里改建拆迁,成立了一个经济合作社,由经济合作社出面去运作这些资金,每年给每个村民8千元的分红,张某本人因为是上门女婿,他的女儿又是超生的,虽然交了罚款上了户口,经济合作社还是觉得不能分钱给他的女儿,之后张某就四处上访告状,而且还经常到我们合作社的办公室来闹。
2014年7、8月间,有一次我和我们合作社的司机王某聊天说起这事,王某当时就跟我说,回头把邵某找来教训教训张某,不久,王某带着邵某来到我的办公室,我当时跟邵某说别把这事闹大了别瞎干,之后邵某就要钱,我当时没答应。
大概9月底,王某又带着邵某来找我,还是说教训张某的事,邵某又向我要钱,要12万,但是我还是没有给他,我跟邵某说这事以后再说。
同案怕不承认雇凶偷偷录音
邵某供述称,2003年我来到北京后就住在黄村镇小陈庄,因为杨殿保当时是小陈庄的村干部,我就和杨认识了,后来又通过杨殿保认识他表弟王某,后就与王某慢慢熟了。
2014年8月的一天,王某打电话让我去一趟物业办公室找他,到了办公室后发现杨殿保也在,俩人跟我说让我去打一个姓张的老头,我当时说我不打。他俩就让我给他们找人打,我说找人需要钱,大概15万,他们说考虑考虑,过了两三天,王某给我打电话说给我12万,我答应了。
8月20日,他俩再次把我叫到王某在物业的办公室,王某详细给我说了要打老头的情况,住址,还让我下手重点,把老头打住院,杨殿保还让我和王某用买的新手机联系。
2014年9月27、28号的时候,侯某给我带电话说想来北京挣钱,我就把杨殿保让我找人打老头的事说了,侯某说等来北京再说。10月4日上午侯某打电话说他来北京了,我把他接到我的暂住地,我把事情详细说了,还说事成之后给他5万元,侯某答应了。后来也和杨殿保、王某见了面。
10月7日,王某把我叫到办公室说,侯某已经找到那个老头,并且正在跟着老头,后来我俩去吃饭,席间王某接到侯某打来的电话说,姓张的老头已经打完了,王某给杨殿保带电话说了这个事,后王某、杨殿保和邵某打车去现场看,发现现场路中间倒着一辆自行车,在自行车边上有一滩血,当时他们没有让司机停车,而是直接从边上开过去了,杨殿保嘱咐王某二人把电话扔了,并让邵某第二天去找他拿钱。
第二天晚上去拿钱时,因为怕出事了杨殿保不承认,邵某带了录音笔去找杨殿保,并且录下了他们谈话的内容,当时杨殿保给了邵某7万元。
偷偷录音内容曝光
除了现场有目击证人外,警方还从现场羽毛球拍袋上提取了指纹痕迹,结果发现与嫌疑人侯某左手中指的指纹是同一人所遗留。
侦查员将邵某抓获后,邵某向侦查员提供了一个录音笔,其中内容显示如下:
邵某:“人我昨晚上就送走了,我昨晚从天津送走的,我都没敢让他从北京走”。
杨殿保:“以后电话里、见面都不要提这个”。
邵某:“永远不提,这事过去了,杨哥您放心,从今以后,永远不提这事,跟咱有点关系没有了”。
杨殿保:“今天他们还说这个来呢,说车撞得,他们不知道怎么回事----肯定现在封锁消息----今天派出所上那转了一圈”。
邵某:“你可不能过去问这个事”。
杨殿保:“咱肯定不会---行了,今天这样吧----这是三万。这是四万”。
公安部门对该录音鉴定后的结论为,录音中说话人确实为杨殿保和邵某。
有证人亲眼所见
证人李某称,2014年10月7日下午1点,当我骑车从西往东快到三合北巷一个小区门前时,正好过来一辆出租车,挡住我的视线,这时我听到“啪啪”声,等那辆车过去,我看见马路对面有两个年轻人,从东往西追着一个骑车老头打,那个“啪啪”声就是其中一个年轻人用手里的一个像羽毛球拍一样的棍状物打那个老头的声音。
打了几下后,俩人掉头跑了,那个老头用手捂住额头,慢慢地倒在地上。在老头旁边,倒着一辆公用自行车,车筐里还有菜。于是我就拨打110、120报警。
一审判处杨殿保13年
一审法院认为,杨殿保、王某、邵某、侯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在审理期间其亲属代为赔偿受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其从轻处罚。侯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受害人亲属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侯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殿保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4万元,继续追缴侯某和邵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检察院抗诉改判无期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4被告人也提起了上诉。
二分检提出,杨殿保系本案的预谋者、出资雇凶者,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对对其进行举报的村民实施报复、殴打,并致人死亡,杨殿保在本案中起到最主要的作用,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且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抗诉,应当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二中院的一审判决对杨殿保量刑畸轻;故提起抗诉,请对其依法判决。
北京市检察院表示,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侯某、邵某、王某量刑适当,罪责刑相适应,惟对杨殿保量刑不当,杨殿保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及合作社董事长,对被害人的举报不满欲报复,遂伙同他人预谋、出资雇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其对信访举报人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卑劣,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要地位,起到主要作用,杨殿保在事实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中当严则严的刑事政策,对杨殿保从严惩处具有政策依据,原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量刑畸轻,确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驳回四被告人的上诉。
侯某称,其打的是被害人胳膊,邵某是还钱,不是出资雇佣,原判量刑过重。
杨殿保的上诉理由是,他没有出资,被害人死因未查清,原判量刑过重。
邵某也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王某则提出,被害人的死与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认定其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
市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对侯某、邵某、王某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惟对杨殿保的量刑不当,予以改判。
2016年12月26日,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侯某等4人上诉,维持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侯某无期徒刑;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改判杨殿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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